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四、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那究竟如何提出申诉呢?
首先,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
其次,要知晓可以提出申诉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查看全文
刑事申诉的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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