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基础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本人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如磁带,硬盘,胶带等等。我国著作权的法规所保护的是该作品中的构思结果的表现,并不保护该作品中构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规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发现、算法、处理过程以及软件的运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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