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情人分手发不雅照
玲玲的丈夫常年在外务工,她则在家无事可做,经常上网打发无聊的时光。2011年,玲玲在网络上与结识也有家室的桂某,两人通过网络聊天,最终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去年底,玲玲反思自己的现在生活,觉得对不起丈夫和孩子,就决定与桂某分手,终止这种情人关系。
桂某听完玲玲的决定后,表面上答应终止情人关系,并提出要“最后一次恩爱”。玲玲想想两人相处了也有4年,既然要分手了,就答应了桂某的要求。于是,按约来到宾馆与桂某见面。可玲玲没想到,这是桂某为她设下的陷阱,两人在“恩爱”时,桂某用手机把整个过程全给拍了下来。
随后,心有不甘的桂某多次劝说玲玲不要分手,可玲玲分手的心意已决。桂某见劝不了玲玲回头,就将玲玲的不雅照片发送给了玲玲的儿子和他们共同的网友,以此来羞辱玲玲,想让玲玲在亲朋好友面前,尤其是她的儿子面前抬不起头。
由于玲玲不理会桂某的行为,桂某又改用每天发短信侮辱玲玲,令其身心俱疲,最终无法忍受,向警方报案。民警查看玲玲的手机,发现桂某给玲玲发送的短信内容不堪入目,共有数百条辱骂信息。
民警根据玲玲指控和手机短信等证据,将桂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桂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分手不成发不雅照泄露他人隐私怎么处罚
原则上,只是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不构成犯罪,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构成侮辱罪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可以起诉要求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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