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照要求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双肩水平,正视照相机。申请人神态自然,眼睛自然睁开,头发不得遮住眼睛,不得化浓妆。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得穿着制式服装。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疾病原因除外),不宜戴粗框眼镜,眼镜框不得遮住眼睛,镜片无反光。
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覆盖物不得遮住脸部或造成阴影),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照明光线均匀,脸部不得有阴影、亮斑。背景色彩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二、相片基本要求近期(六个月以内)彩色相片相片尺寸:33×48(毫米),相片有效区域:30×40(毫米),相片背景色为均匀白色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相片为相纸冲印、无污渍、皱褶、划痕、边框三、脸部宽度应占图像宽度的53~80%头部高度应占图像高度的70~80%发迹距相片上边缘:12-35像素眼睛距相片上边缘:最小值为0.3倍高;最大值为0.5倍高(成人)、0.6倍高(儿童)两眼间距离:最小值为0.23倍宽;最大值为0.33倍宽
友情提醒:
1、目前我市城区各公安出入境证件受理窗口均提供合格照片的拍摄服务;
2、为方便群众拍摄合格的出国境证件照片,办证申请人也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具备出国境照片质量检测条件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片,凭照相馆打印的数码照片采集检测回执(另提交1张纸质照片贴在申请表上)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国境证件。申请人在拍摄出国境证件照片时,须注意确认该照相馆是否具备出国境照片质量检测条件,以免办理出国境证件申请手续时照片经检测不合格而重新拍摄;
3、申请人自带照片的,需在受理现场进行照片检测,检查合格的照片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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