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顺车辆运营证办理法律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顺车辆运营证办理地点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运输局窗口(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50号,乘车路线:市内乘坐1路、8路公交车在头铺新村公交站台下车,乘坐2路、9路、12路、14路、16路和19路公交车在车管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台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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