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物可以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行动、专利、发明等。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国家强制保障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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