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其经证明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载下列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作出判决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和生效时间。传唤应诉。申请理由和要求。其他情况的说明。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中国境内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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