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时间:2023-06-16 20:06:07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犯罪构成界定

1、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应界定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具有营利目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出入境记录怎么量刑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实践中一般是出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提供。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提供假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为,没有向他人提供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所谓“伪造”,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出人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乡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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