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效力,支付令应当是对债务人本人提出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中限令债务人的法律文书,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具体来讲,要写明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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