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指控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2006年到2008年期间,被告人M将庭里拉来的赞助等其他收入33800元以庭里内勤个人名义存入交通银行,除庭里用餐花费两笔分别为785元及760元及发给庭里书记员10000元外,剩下22255元被M侵吞。
辩护人在庭上提供了被告人原来所在庭的工作人员亲笔签名领取钱款的证据:17600元。对此经庭上质证,公诉人并没有提出疑问。
如果以此冲抵所谓的贪污款,那么,所谓的贪污罪,就不能立案了。(不够5000元)
但是,代锐2009年4月14日的证词:2008年快到年底时候的一天,M把我、章某鸣、徐某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我们说现在庭里准备把小金库上缴到院里,以后庭里就不发补助了。现在从小金库里给你们每人发一笔钱,算是以后的补助了。我领了4000元。代某2009年4月14日情况说明继续证明了这点。侦查机关的补充证据,徐某的证词说:她从毛锦潮处拿了2000元,章某鸣拿了3000元。那么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M不会高尚到拿自己的钱去鼓励庭里工作人员努力工作吧!!!
M用于工作上的钱款远远的超过了所谓的贪污款。
这里有两点是很清楚的:
1、根据上述事实,指控M犯贪污罪不能成立。
2、庭里留存的钱不止33800元,其他另有存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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