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5-07 21:12:23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市场经济中,人才流动虽然推动了知识的合理分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也产生了副作用,即人才外流侵害了原单位的合法利益,具体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流失。如何防止商业秘密因人员流动而流失已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是从源头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最集中、最直接的市场行为规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355号)地方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机密内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保密范围。员工进入企业前存在的商业秘密。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服务发明、工作和经营成果

4。权利义务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不允许窥探与员工或自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不允许(出借、捐赠、出租、转让等处置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许可”)或协助任何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疏忽而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对跳槽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同类企业工作的员工,应给予合理的限制和补偿。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主要责任是赔偿的数额和方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的,不仅有一定的权利,而且履行一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劳动者持有商业秘密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受雇于其他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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