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规定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退赃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与罚金没有关系,是否退赃会影响量刑的轻重,但罚金还是要判的。
如果当事人无法退还赃款,会影响到量刑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既然退赃、退赔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和最终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认定此种情形的成立,及与相关情节在量刑上的区分适用。犯罪是对法益侵犯的一种行为,而退赃、退赔亦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但基于此种行为的主观认识必须是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人或可以代理,但不得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的退赃、退赔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因此退赃、退赔应当限制在被追诉人主动清退或委托他人代为退两种情形内,即必须与罪犯的主观意志相结合,又须有相应的退赃事实。这样的退赃才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才有量刑上予以从宽的理由。
退赃对量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退赃、退赔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二是退赃、退赔能反映罪犯的悔罪态度;三是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四是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都可用退赃来减轻或弥补;五是要注意将退赃与其他量刑情节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一、公安侦查退赃流程有哪些?
应当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公安侦查退赃流程有哪些?
应当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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