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营业外支出中有许多项目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二)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对于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要税局备案;对于没有达到使用年限,还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损,需要税局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罚金的税前扣除,有关的企业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有关的规定,一旦自己没有充足的准备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会遭受他人的侵害,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但是税费的收取,一般情况下涉及的环节较多,所以自己要耐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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