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法但身患疾病能否采取保外就医要看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二)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四)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一、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包括哪些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后,可能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监禁执行:
1、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
3、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
三、拘留期间保外就医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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