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替朱某向银行归还2万元,日后再向朱某追偿,算是为我自己的轻率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姚某主动到休宁县法院交付了2万元执行款。
原来,朱某与姚某的领导汪某系朋友关系。有一天,朱某因资金周转急需,来到汪某的工作单位,请求汪某为其贷款5万元向银行提供担保。汪某随即叫来下属姚某为朱某提供担保。姚某虽与朱某素不相识,但碍于领导情面只好答应。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朱某仍不归还,无奈之下银行将借款人朱某及担保人姚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借款人朱某归还银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姚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较大。一方面借款人朱某因经营不当、资金困难,无力还清借款;另一方面担保人姚某则认为自己与朱某素不相识,对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深感委屈。为此,执行法官在释明法律的同时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担保人姚某先替朱某归还银行借款2万元,朱某自己再设法归还3万元。
法官提醒: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切不可碍于情面轻率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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