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A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销售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5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对方违约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答辩期间,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交当地法院处理
关于如何处理该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关于协议管辖权的协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认定无效的若干问题的裁定。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另一意见认为,协议管辖协议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应予以驳回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它符合协议管辖权的构成要素。协议管辖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协议管辖权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权仅限于多个当事人的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和标的物所在地(3)协议管辖权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4)管辖权协议变更一审管辖权,但它不能改变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与上述协议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相比,本案中的管辖权协议在形式上或协议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上均不违反法律,但“各方所在地”是否属于多方住所之一仍有待讨论。应为有效协议。
(1)协议的管辖权应具有排他性和明确性。协议管辖的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降低诉讼成本,节省诉讼时间,消除法院之间的相互选择。因此,要求协议的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和明确性。(2)本案管辖权协议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各方应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再立案,从而排除了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本协议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全文9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