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股东
时间:2023-06-05 11:07:51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与债权人的区别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不撤销公司情况下,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包括:法人人格合法存在;股东实施了不正当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滥用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适用。实践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即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股东控制着公司的各种事务。

其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其三,滥用公司形式。即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例如,控制股东在公司债台高筑之时,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的方式,使公司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其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常见的行为有: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公司之间没有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关联企业之间以消极的方式处理相互间的到期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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