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逃跑又自首算自首吗
时间:2023-02-24 15:20:45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一)不符合法律以电话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再主动到案或亲属陪同等方式均视为主动直接投案,但发生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的规定;所谓自首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投案必须主动直接的投案,我国《刑法》虽对自首的方式作了扩大的法律规定,如可先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询问或被控制,被告人及其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即被侦查机关发现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属已被控制,故不属主动投案;若从利于被告人角度视其为自首则属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不允许作类推解释因其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二)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对自首犯在量刑上有明确规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又出于何种目的投案,若认定为自首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做法无法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立法宗旨,相反对同类型案件中未逃跑反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又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而言明显与量刑均衡原则相违背,势必造成较坏的社会效果;

一、哪些情形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称之为一般自首;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三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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