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后再领证时能被知道吗
时间:2023-08-12 10:00:20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婚姻撤销后再领证时不会被知道。撤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再登记结婚不算二婚。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姻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1、双方必须到达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3、符合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4、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流程有以下四个: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撤销有何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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