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案例分析
时间:2023-04-17 20:50:51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获得更好的职业前景,梁某报名参加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可他不是想着凭借努力通过考试,而是在网上找到“枪手”蔡某替考。考试当天,监考人员识破蔡某的替考行为并报案。北京晨报记者获悉,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蔡某与梁某已于昨日双双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1、枪手考场被识破

据海淀检察院公诉,犯罪嫌疑人梁某报考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因担心难以通过,就想到雇佣“枪手”替试。梁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家替考机构,并与一位“马老师”取得联系,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考试协议》。协议中约定,梁某支付7.6万元报酬,机构会联系“枪手”代为考试。依照约定,梁某先行支付了5万元,剩余2.6万元在考试结束后支付。此后,机构找到蔡某要其替梁某考试。

据了解,蔡某今年26岁,大学本科学历,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考试机构支付蔡某的报酬为500至3000元,最后多少钱还要依考试成绩而定。在梁某和蔡某接头合谋后,由蔡某完成考试确认、准考证领取等备考工作。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场内参加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但考虑到已经开考,为不影响其他考生,监考人员先让蔡某完成了考试。考试结束后,蔡某被带至考务办公室,最终承认了替考行为,校方随即报案。

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于其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考试作弊或追刑责

检察院表示,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海淀检察院介绍,这起替考案适用了该院正在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大举措。该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后,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昨天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3、检方提醒-诚信对待考试

据犯罪嫌疑人梁某供述,他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事业发展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对于替考涉罪的两名年轻人,承办检察官也表示惋惜,并在此提醒广大学子和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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