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的形式
(一)资产交易
资产交易既包括个别实物资产(如具体的设备)买卖、股权及期权的买卖,也包括整个企业之间的购并。这类交易是关联交易最突出的类型。因为它涉及的金额多,时间长,业务复杂而且牵连的对象很多。
1、实物资产的买卖
这一类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频繁,对利润影响最大。
2、股权转让
3、公司的转让
出售亏损子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是公司转让的主题。出售亏损公司一般是上市公司把全资子公司出售给母公司,这样做对损益表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在合并报表中把亏损公司剔除,一是该笔交易本身也会带来盈利。
4、其他无形资产之间的买卖:例如粤宏远以6.6亿巨额资金收购与大股东共享的品牌“宏远”。虽然粤宏远在公告中说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运作,但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理由十分牵强,有损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二)资金融通
关联方的资金融通是双向的,如有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也有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不过前者占主要比例。而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往往是作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
(三)接受及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附属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事项在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从整体上看,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比接受担保的金额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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