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服装业的老大雅戈尔遇到来自一名普通市民李某的挑战。李某认为雅戈尔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出千万索赔。
遭遇商标侵权警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是中国服装行业的龙头企业,为了拓展市场,他们又研发了DP衬衫并开展一系列市场活动进行推广。然而,就在推广活动如火如荼地进行的时候,一场纠纷也悄然而来。
2008年3月20日,一封警告函寄到了雅戈尔。该警告函是武汉市民李某发来的,称其2003年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DP商标,雅戈尔所生产的雅戈尔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发函警告,并要求雅戈尔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2008年4月10日,李某又致函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雅戈尔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
2008年7月7日,《新京报》发表题为《雅戈尔标DP遭千万元索赔》的文章,称DP商标持有人李某近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雅戈尔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了该商标,但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法院判决雅戈尔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1000万元损失。
收回产品准备应诉
李某接二连三的警告让雅戈尔集团陷入被动之中。DP纯棉免烫衬衫经过雅戈尔斥巨资在全国17个城市召开发布会后,正处于产销两旺的黄金时期,却被警告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怎么办?
雅戈尔虽然坚持认为自己并不侵权,但是为了减少可能的损失,一方面收回了北京等部分地区销售的该产品,另一方面积极组织证据做好了应诉准备。
但是,雅戈尔迟迟没有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雅戈尔委托律师查询得知,李某根本没有向该院提起诉讼,《新京报》刊载的李某已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属于李某的虚假陈述。
在全国范围内收回市场上销售正旺的DP纯棉免熨衬衫,对雅戈尔来说,每天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先前风风火火、一次又一次向雅戈尔提出侵权警告的李某此时却变得不紧不慢,并不积极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怎么办?雅戈尔经过研究决定反守为攻,一场商标侵权反击战全面打响。
雅戈尔认为DP是英文DrablePress(耐久免熨)的缩写,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如果构成了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所以DP本就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因此,雅戈尔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李某持有的DP注册商标。
雅戈尔同时认为,即便DP可以被注册为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当描述性文字、图形、记号取得商标权之后,并不能阻止他人因描述产品的需要而使用该文字、图形或记号。据此,雅戈尔仍然可以因描述自己产品特性的需要,而正当使用DP标识。
于是,雅戈尔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李某商标专用权之诉。
此DP是否彼DP
一场特殊的诉讼让原、被告来了个角色大反串,被警告侵权的雅戈尔坐上了原告席,而商标权人李某却坐上了被告席。
阵地虽然互换,但争端的地盘却没有变,DP这两个简单的字母组合成了原、被告争执的香饽饽。
原告雅戈尔在法庭上坚持认为DP姓公而非姓李。为证明此主张,雅戈尔列举了数份证据,并以此认为,DP系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行业内已经广泛使用,原告使用DP标识就是出于对自己产品经过了抗皱整理技术处理这一特性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李某为了证明DP应归其所有,向法庭提交2003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DP商标注册证》一份。另述其自2007年起开始在女装上使用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
雅戈尔对李某已经注册DP商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李某陈述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的事实却不认同,认为对此李某应举出相关证据佐证,但李某并没有证据来自圆其说。
李某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一份,内附原告生产的衬衫的整体包装和吊牌的图片各一张。其中吊牌的图片可以看出,DP标识在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在吊牌上把DP放在突出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显然属于有意误导消费者的突出使用,让消费者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而不是仅仅为了描述产品特性之需要。
正当使用并非侵权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李某对DP商标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其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故原告雅戈尔有权对自己产品因描述需要而正当使用DP标识。原告雅戈尔在使用了DP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标识DP,客观上产品具备DP标识所描述的特征;原告雅戈尔的雅戈尔YOUNGOR商标是中国品牌500强中排位第66的驰名商标,品牌价值高达近百亿元,其衬衫又为中国名牌产品,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李某的DP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低,故原告雅戈尔显然不可能故意让公众把自己的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又没有衬衫市场份额(被告自称只生产女装)的被告李某的产品,所以,原告雅戈尔主观方面也没有与被告李某注册的DP商标混淆的故意;原告雅戈尔使用DP标识的位置在衬衫的吊牌上,虽然DP标识在吊牌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但由于吊牌相对于整体包装来说较小,而包装上的YOUNGOR商标十分醒目,吊牌上的DP标识相对于包装上YOUNGOR商标并不突出,所以原告雅戈尔客观方面没有突出使用DP标识,且原告雅戈尔生产的衬衫与被告李某的产品有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途径,当消费者在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看到外包装上标有显著的YOUNGOR商标,但吊牌上标有DP标识的衬衫时,不可能把驰名的原告雅戈尔的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的被告李某的产品。
2009年1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判决:原告雅戈尔在其生产的采用了DP抗皱整理技术的服装上使用DP标识不侵犯被告李某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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