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李**,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一中队技术员。被告宋**,男,41岁,北京**厂职工。1977年,自诉人李**爱上了杨**(女,29岁,北京**厂工人)。1979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婚礼。
被告人宋**和杨**于1976年3月和4月在同一个小组工作,逐渐有了暧昧关系。1979年6月,宋**和杨**在天坛公园发生性关系。此后,宋某多次到杨某家中。宋**的妻子发现后,到**厂找杨某吵闹。1980年12月,宋的妻子因病去世。之后,宋某多次到杨某家,有一次被杨某的母亲见到,并向工厂报到。厂里的领导教育了宋、杨,但宋没有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某在杨家过夜。李**从外地回到北京,7日凌晨5点敲门。杨把宋藏在床下。开门后,他让李出去拿洗面奶。他趁机放走了宋。1983年8月2日,杨某到延庆县李**的住处请探亲假。事先,宋某和杨某安排在杨某放假期间一起住了三四天。8月13日,杨某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第二天,宋某和杨某坐火车到山西大同,与宋某的妹妹相恋6天,发生了3次性关系。他们住在一起,参观名胜古迹,就像一对夫妇。8月20日,宋、杨返回北京。当天,李**从延庆县来到北京寻找杨某。他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遇到了宋和杨。8月22日,李**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明知杨**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与其通奸,遂将杨**带至异地居住,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注:被告人宋**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受教育后无变化,并将其带到异国他乡,同居,形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宋**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宋**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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