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6、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2、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3、劳动者工伤或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4、经济补偿等费用;5、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等)。
一、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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