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具有温州市常住户口;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满足第8项的申请人除外);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5、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自带照片者需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6、未满16周岁申请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现役军人应由所属驻地受理机关受理,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照片,本人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8、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被委托人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9、重点控制地区(偷渡突出)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乡(镇)、派出所意见。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港澳通行证工本费100元,一次有效签注20元。
办理地点: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窗口。
办理时限:申请新证15个工作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时间),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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