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5、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6、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何正确认定偷税罪
(一)偷税数额的计算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二)本罪与漏税行为的区别
偷税与漏税的不同表现在:
1、从主观方面看,偷税是故意实施,漏税是过失所为。
2、从客观方面看,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则和财务制度致使进行了错误的纳税申报等等。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偷税行为。如当漏税行为被发现后,漏税者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想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缴的税款等,此时偷税的故意就产生了。
(三)本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应税事实后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即税收;后者是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款额,但因种种原因缴纳应缴税款,即欠税。
2、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本罪发生在税务机关并不掌握其实际应付税款时;后罪发生在税务机关确定其未缴纳税款即欠税后。
3、行为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行动致使帐上减少或者免除其税收义务,反映不出来其应缴税额;后罪则是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使其所欠税款无法得到缴纳。
偷税罪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刑罚的判处,一般情况下就是根据这个偷税漏税的金额来进行这个刑罚的判处。所以说这个时候最好就是提前了解清楚这个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然后再去判处这个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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