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或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需要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时间,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规定,不能超过十二小时,更不能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总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时间,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规定,不能超过十二小时,更不能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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