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四)两人以上轮奸;
(五)受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继子外出男子强奸儿媳妇致其怀孕
日前,龙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犯罪嫌疑人任某,破获一起继父强奸儿媳案。
据查,2011年8月,家境贫寒的徐某与先天智力低下的李某结婚,婚后徐某迫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只于逢年过节回家团聚。2014年10月份,为方便照顾2岁女儿,徐某叫继父任某入住家中,与妻女共居一室。
男子趁儿子替母亲守灵性侵儿媳
2015年1月份,徐某回到家中后察觉妻子房事冷淡,且月经异常,曾一度引起猜疑。3月初,心存疑惑的徐某带妻子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妻子已有身孕,根据医生推算妻子怀小孩期间徐某并不在家,孩子的父亲是谁?
在徐某的百般追问下,李某最终吞吞吐吐道出曾遭继父任某多次性侵的事。
9月28日中午,该局刑侦大队联合当地派出所成功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
经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任某利用帮忙照顾小孩且继子徐某在外务工之机,多次在家中对儿媳李某实施性侵并导致其怀孕。
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已被刑拘,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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