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律师经办、段长明律师协办的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经过辩护人仔细考察案发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划,与办案人员耐心沟通,开庭时据理力争,援引刑事政策,融合情理法,最终说服法官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缓刑。达到了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
刑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以下列标准量刑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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