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权利要求书
专利制度一方面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还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公众能够合法利用现有的技术成果,保护公众的利益。在实现专利制度的这两方面作用的过程中,权利要求书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是用来限定专利权人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同时,判断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来进行的。权利要求书还用于告知公众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衡量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的侵权、确定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此外,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确定专利是否有效也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
权利要求书由一项或者多项完整的、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构成。这种技术方案可以是产品的结构,也可以是方法的步骤。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方案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所谓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指的是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说明书中,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仅在说明书中记载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希望保护某一项技术方案,就必须将其记载在说明书中,同时还要将其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和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虽然,这种无形财产的内容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以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方法的形式出现,但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方案,一种发明构思,并不是具体的产品或者方法。这就是专利权的“无形“之所在。因此,权利要求书不像一般的法律文件,如房地产合同,能够清楚地划界财产的数量等内容。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只有在解释之后才能确定。解释的依据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现有技术的状况。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公开的程度、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查历史等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专利诉讼中,被告提出了专利审查中未曾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现有技术文件有可能成为解释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使得解释后的专利保护范围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处于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之中。
因此,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便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键一步。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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