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的活动空间入手。如在机场、车站、等地严密布控。重点应放在售票处、站台入口、交通干线。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出境,还应及时准备边控。在边控前,应查询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有办理出国旅游权的旅行社的档案,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出境,或办了护照。布控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假姓名。布控、查档要注意利用照片、住宿登记等。
2、从常规侦查手段入手。如物建特情,运用秘密力量,获取情报信息;采用技侦手段与深入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灵活运用交通、通讯工具等提供的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巡逻堵卡、守候蹲坑,捕获犯罪嫌疑人等。灵活运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是查控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方法。
3、加大审讯力度,深挖犯罪。查控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的重点就转入了审讯阶段。讯问中,一方面要注意从外围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采取不同的讯问谋略。如对于自尊心和荣誉感强的犯罪嫌疑人,宜采用政策攻心和法律教育的方法,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对于态度蛮横、藐视侦查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巧妙使用证据,抓住要害,各个击破。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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