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07 10:51:33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务行为致人伤单位应担赔偿责任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东乡县供电局给付原告王某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79000元。

今年4月27日,东乡县供电局的职工王某和周某接受单位的安排,由王某驾驶自购的无牌摩托车载着周某去往某处抄电表,途中与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王某受轻伤。后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由货车司机赔偿周某家属190000元,由王某赔偿周某家属79000元。王某在赔付79000元后,向供电局追偿,供电局以周某的死亡系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为此,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雇员死亡后,雇员家属既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也可以要求加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赔付周某家属79000元后,可以依法向东乡县供电局追偿,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药致不良后果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认为,医院在谷女士就诊时,未做认真鉴别诊断,致使谷女士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加重了谷女士经济负担,故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糖尿病患者谷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给其开了高糖药物,两天后她出现神志不清、昏迷等症状,经抢救才脱离危险。为此,她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32781.34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11月10日,法院判决北京航天总医院赔偿谷女士医疗费、护理费14843元;误工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4日谷女士因头晕伴呕吐2天到北京航天总医院内科门诊就诊。医生诊断为前庭性眩晕,给予静脉点滴5%葡萄糖500ml+60ml,口服眩晕宁、西*灵、**乐克治疗。谷女士输液治疗后病情加重,2003年4月6日到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低钠低氯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谷女士为此共支付医疗费17493.82元。

诉讼中,2004年7月2日法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医方作为一所三级医院,患者到医方门诊就诊时,医方存在检查不细、诊断思路狭窄、未做认真鉴别诊断等不足,致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但患者原发疾病与医方存在的不足无因果关系。结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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