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39:44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所有实施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办理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办理贷款程序:

1、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处置协议(样本见附件)。

2、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和土地处置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第五条拆迁货币补偿贷款金额只能用于开发地块拆迁货币补偿,市拆迁办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六条各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和信贷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市拆迁办可在所有商业银行各开一个帐户,负责监督拆迁货币补偿款。

第八条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建房可[1999]21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建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土地处置协议

甲方:XX银行

乙方:XX开发公司

为促进南京城市建设,根据《南京市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XX地块的处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XX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10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将XX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XX银行,担保乙方所欠甲方的XX债权。

二、乙方承诺在办理前款抵押登记之前,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做任何涉及XX地块的权利的行为无效;如发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自分XX地块权利的行为,乙方同意市国土局不予登记。

三、乙方如对本协议有违反,甲方有权向国土局申请对XX地块进行处置。

四、本协议经市国土局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市国土局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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