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南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2005年9月30日实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条件:(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南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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