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重新申请驾驶证时,驾驶人应持《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和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到原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住址所属车管所分所,按照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的规定,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上述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由此也可知,驾驶证被注销后,视乎被注销的原因,一般需要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换证。驾驶证的记分周期怎么算?依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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