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以自己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自住房改造、大修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籍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租金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前往管理部办理);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5、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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