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原则如下:1、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有违章行为。2、因果关系原则: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4、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二)事故后弃车离开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弃车逃逸。如果确需离开应先报警说明情况再离开。
交通违章的定义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一)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等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超速,醉酒驾车,闯红灯等也属于交通违章。
(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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