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给予初步审批公告。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或者修改。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后多久修正申请内容
1、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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