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规定
离婚案件管辖规定是针对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根据该规定,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服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离婚案件管辖规定是为了保证离婚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如不服管辖权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离婚案件管辖规定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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