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双方达成无效协议
时间:2023-07-08 14:12:46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3)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4)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2、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4)违反法定形式;(5)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变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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