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领导关于我国考虑开征社保税的一番话非常吸引眼球,在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论。有专家认为,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筹资手段,这个说法值得商榷。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文件中,确实谈到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性税收,二是社会保险缴费。这里谈到的社会保障应该是广义的,诸如社会救助、社会津贴这类保障形式从来都是一般性税收,亦即财政负担的。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是非缴费型的,但也是通过一般性税收筹资,再由国家财政预算统一拨付,并没有收缴专门的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缴费是劳动者将自己一部分工资薪水交给政府保管,在劳动者遭遇法律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风险时,用来应付不时之需的。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独立的社会共有基金,是归缴费的劳动者全体所有的,而非国家财政。以社会保险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基本原则看,非缴费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某种意义上说,缴费是给自己的,而纳税就有了归公的成分。一般来说,作为国家管理者的政府似乎也会忌讳这一点。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都还是缴费而不是纳税。
如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变,个人的社会保障缴费变成纳税以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以养老保险为例,先看看现在的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是放到个人账户中的,而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物有其主的,那就是缴费者本人。因此这些钱不应该归入国家财政的大堆。再看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按温总理的说法,要坚持农民自愿,如果改成纳税,那又何来自愿之说。
如果坚持费改税,其结果很可能是消灭个人账户,本来属于个人的资金会被纳入政府财政的大堆,一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窟窿会越来越大,每年至少在1000亿以上;二来空账也越来越多,按若干年前的计算,最保守的估计也是2万亿。所以,就个人而言,不能费改税。
但是,从企业的角度看,将缴费改为纳税,对我国现有条件下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却是有利的,是当前我国值得探索的一个方向。
当前社会保险按人头缴费的筹资模式是上个世纪中叶成熟定型的,以后便被奉为经典一直沿用至今,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吻合,因为发达国家20世纪中期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体现在雇人多的大企业,同时也就是利润大的企业。因此,雇一个人缴一份费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利润空间大的企业不再是雇人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反倒是雇人少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但在中国,在我们看得到的将来,就业将始终是民生之本。中国目前有9亿多劳动力。即使到本世纪30年代老龄化高峰时,中国仍有7亿多劳动力。因此,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仿效发达国家,我们需要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保险按人头收费的国际惯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明显吃亏,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正因为如此,应该改变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模式,不再按企业雇佣的人数来收费,而是按累进的原则来征税——利润大的企业多纳税,利润小的企业少纳税,没有利润的企业不纳税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这样的筹资方式也是与当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相一致的。以养老保障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以企业缴费为基础的,现收现支,不足部分则由财政补贴。企业缴费改为征税后,收上来的税款归入财政的大堆,再由财政统一拨付以满足社会统筹之需,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的模式就是政府(中央、地方)补贴,那就更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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