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曾某不仅因盗窃罪被惩处,原缓刑判决也被撤销,并与原判刑罚并罚。近日,这起特殊的盗窃案,由宁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远县法院审理并判决。
今年2月7日凌晨2时许,曾某窜至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三巷,潜入该巷2号谢某某家楼房的一楼内,用自带的工具准备撬开谢某某的女士摩托车锁,正在这时谢某某回到家中,将曾某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曾某于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曾某宣告的缓刑。先执行拘役四个月,再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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