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关于承担违约责任归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民法典》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有哪几种
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有以下几种: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5.债权人延迟。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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