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是否需要立案?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不需要立案,但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在检举、控告、检举、控告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检举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检举、自首后,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认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控告人,告密者和自首者,并解释原因。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监督。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3。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没收的财产不上缴国库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坏收缴、扣押的财产;
5。违反规定使用被侵权人的财产或者及时返还被侵权人的财产;
6。违反规定未及时退还押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未开具收据或者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报警后未及时报警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10。在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告知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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