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二、行政处罚的案底能否消除
行政处罚的案底是不会自动消除的。我国是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的,一般情况下,案底记录会伴随当事人终生。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是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后,都会作为案件档案保存。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当事人已经死亡,公安机关才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但是一般情况下,相关的档案信息,只有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以对外开放。
三、对赃款、赃物应根据哪些情况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
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全文6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