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理居住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时间:2023-08-28 03:50:09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所需的材料和流程。具体来说,申办人需携带具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相关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提交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如果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申办人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1.申办人需携带具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房屋租赁协议或相关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3.提交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若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申办人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

居住证登记内容变更怎么办?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如果需要变更居住地或者居住情况,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居住证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或者换领。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后,如果超过六个月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可以注销原办理的居住登记。因此,居住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件失效。

申办人需携带具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相关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交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申办人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导致证件失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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