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女方不生育或生女孩而男方提出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男方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宣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认识错误,改变态度,尽量促使其调解和好,重新建立一个美满的幸福的家庭。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有的人明知以妻子生女孩为由起诉离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而并不主动提出离婚,却采取各种手段,无事生非,虐待、歧视女方,迫使女方起诉离婚。对此,人民法院首先应之处男方的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如男方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应尽量调解双方和好;如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准予双方离婚,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男方有重大疾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男方有重大疾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只要感情发生破裂,就可以提出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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