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多年以来,私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私营企业法人数量众多。温州民营经济发达全国闻名,据报载,截至2004年第一季度末,全市有各类私营企业3.56万家。[①]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一些私营企业经营不善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以至于企业倒闭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企业法人倒闭后资不抵债时清偿债务唯一合法的途径是申请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分配财产。但我们注意到,目前各地法院少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笔者所在的温州市瓯海区,辖区私营经济同样发达,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至今,法院未有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②]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现象,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畸少的原因主要有: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可以申请破产的案件未进入瓯海区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页。[⑥]王郁文、杨海平:《浅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制度》,http://www.chinacort.org/pblic/search_res_1.php[⑦]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56页。[⑧]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4页。[⑨]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49页,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陈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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