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量刑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规定处罚。
聚众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超过10人、不满20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第1条第2项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对组织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量刑情节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择一适用,不能重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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