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奸被害人抗诉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3 20:31:36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强奸被害人抗诉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

刑事强奸被害人抗诉申请书范文如下:

申请人:XX,女,X族,XXX出生,住址:XXX县xx镇城南xx居委会xx村4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xxx。系被告人陈某坤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签收了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对该刑事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特向贵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存在重罪轻判,量刑明显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被告人自XXX年X月份开始,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长达一年度多的时间里对申请人实施数十次强奸并敲诈勒索15000余元等犯罪行为,导致申请人身体、精神、心理、家庭等均遭受严重伤害的后果,被告人陈某坤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仅判处执行被告人陈某坤四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规定。

申请人控诉,被告人对申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以下严重情节:

1、犯罪时间持续长达一年多,强奸次数多达数十次;

2、犯罪手段恶劣,持刀胁迫、伤害;

3、拍摄裸照胁迫;

4、实施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

5、持刀暴力伤害申请人;

6、对申请人的亲属进行要挟伤害。

被告人陈某坤的犯罪行为,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已经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坤不存在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构成的强奸罪及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量刑应当在10年以上,才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决定执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显然量刑明显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坤能如实供述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林某玲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该罪可从轻处罚”,明显是错误的。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坤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同时,

还进行了敲诈勒索,且数额巨大,犯罪性质与手段情节特别恶劣,其家属即使代为退赔被害人被敲诈的金钱,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的该认定,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量刑存在自相矛盾。

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2段表述,对被告人陈某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却在该页第3段表述“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纵观本案一审判决书,根本没有发现辩方的意见,或辩方的量刑意见。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这种表述,显然是自相矛盾,违背逻辑!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5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明显错误。

4.1被告人陈某坤,无自动投案情节,无自首或准自首情节,亦不存在坦白情节。

一审判决“减轻处罚”,没有事实根据。

4.2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对被告人XXX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决定执行的刑期。

一审判决,竟然依据这一法条,对这起重大刑事案件,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严重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特请求贵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提起抗诉。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保留依法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等部门控告申诉的权利。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被害人):

刑事上的强奸罪行要进行定罪的时候应该充分结合受害人的心情以及实际的法律规定,如果受害的妇女觉得对方得到的惩罚不足以让自己的伤害得到保护,就可以再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向法院提出抗议诉讼的请求,只有理由特别充足的基础上才可以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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